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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官大贪的模本:“湘西第一贪”终审被判死缓
2007-6-18 8:54:18
  本报6月17日讯 被称为“湘西第一贪”的吉首市国土局原党组书记、副局长杨祥云等特大贪污案终于尘埃落定。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,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6月16日向各被告人送达了二审裁定书,宣告本案终审裁定结果———驳回上诉人杨祥云、刘清芳的上诉,全案维持原判:以贪污罪判处杨祥云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;同案犯刘清芳、刘国瑞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。 
 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和一审法院的判决,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裁定中认定,杨祥云在担任吉首市国土局党组书记、副局长期间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伙同刘国瑞(吉首市万溶江国土房屋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经理)、刘清芳(吉首市万溶江国土房屋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、杨祥云的妻子)等人,采取超标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方式,将应缴的国有资产5756000元土地出让金变成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万溶江分公司(集体所有制企业)的资产。其后,杨祥云又与刘国瑞、刘清芳相互勾结,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,采取隐瞒净资产(隐瞒公司资产10235081.99元)、夸大债务等方式,用19万元低价买断了万溶江分公司所有权,并注销了万溶江分公司,成立了吉首市万溶江国土房屋综合开发有限公司(民营企业),刘清芳任董事长,刘国瑞任经理,由杨祥云实际控制,从而实现了鲸吞公司巨额财产的目的。此外,杨祥云在担任吉首市乾州新区指挥部拆迁部负责人期间,利用职务便利盗卖乾州新区指挥部已征用土地,将售地款4721550元变为吉首市万溶江国土房屋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。在共同贪污犯罪中,杨祥云系主犯,贪污1495.6万余元;刘清芳、刘国瑞系从犯,贪污数额均为1023.5万余元。二审法院据此作出终审裁定。 
  根据群众举报,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初对杨祥云等人涉嫌犯罪行为进行了秘密初查,同年8月正式立案侦查,2006年2月向法院提起公诉。2006年5月23日至25日,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,并于同年8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。 
□记者观察 
杨祥云:一个小官大贪的模本
 
  一个县级市的国土局副局长,居然贪污近1500万元,这条国土“蛀虫”也太大了! 
  “国土官员腐败现象出现的最根本原因就是他们手中的权力过大,在行使权力时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,土地管理过程中就容易滋生灰色交易。”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主诉检察官、杨祥云案公诉人表示。 
  杨祥云案公诉人建议,在处理土地使用问题时,一定要严格把关,严格依法依规办事。另外,可以将土地出让的招标权交给中立的单位来操作,这样可以避免官商勾结。在招标结束后,将投标人的能力、财力等各方面指标向全社会公开,使整个程序完全透明公开,这样也可以有效杜绝个别官商的暗箱操作。 
  记者就杨祥云一案采访了省纪委相关负责人,该负责人表示,小官成大贪,这是职务犯罪的一种新动向,必须加强防范。“小官”之所以能长成“巨贪”,绝非无源之水、无本之木。一般说来,以下几类部门容易产生“小官大贪”现象: 
  一是与热门行业相关的行政部门。如县的国土资源局,尽管只是一个科级单位,但他们掌控的钱往往上亿,自然容易产生腐败。二是政企职责不分的单位,如电力公司等,看似公司,其实还行使一部分政府的行政权力,二者合一,权力更容易被滥用。三是“官小权大”的部门。“小官巨贪”者,往往官职虽小,却大权独揽,再加上其周围宽松的作案环境,不费时日,“小官”便长成为“巨贪”。 
  该负责人说,要预防“小官大贪”现象,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衡。权力不分大小,职务不论高低,只要有权力的地方,就必须有完善的监督,只要有职务行使,就必须有相应的牵制。   来源:三湘都市报
(责编:张荔 作者:)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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